一、人才落地激励
1.发放人才生活津贴。对全职新引进的人才,发放三年生活津贴:共给予一类人才生活津贴72万元以及工作用车、工作助手等经费补助15万元;给予二类人才生活津贴18万元;给予三类人才生活津贴10.8万元;给予四类人才生活津贴7.2万元;给予五类人才生活津贴4.5万元;给予六类人才生活津贴2.7万元。非机关的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按标准50%补贴。高校引进的第四类以上人才享受该政策并按标准50%补贴。
2.享受人才购房补贴。全职新引进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服务合同(协议)的,可享受一次购房补贴(分三年兑现,自建房和商业住宅等不在补贴范围)。发生额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补贴,发生额高于标准的,按标准补贴。第一至六类人才分别按照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6万元、4万元标准享受购房补贴。非机关的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按标准50%补贴。
3.提供人才公寓和人才住房保障。对全职引进且未在上饶购房的人才,三年内可通过优先配租原则免费入住人才公寓。人才公寓只租不售、轮候配租、周转使用。鼓励各地通过盘活存量房屋、社会资本建设、商品住宅配建等模式建设人才住房,人才可以优惠价格购买,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市县两级做好人才公寓和人才住房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有效供应。
4.给予人才租房补贴。对于新引进来饶人才,未在饶购房的,且未入住人才公寓自行租房的,在前三年内,第一、二类人才享受最高240m2、180m2的全额租房补贴(不超过4000元、2500元每月),第三至六类人才给予每月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租房补贴。非机关的事业单位按标准50%享受补贴。如已享受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的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后,按照租房补贴标准从购房补贴中予以冲减。
5.享受税收优惠。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按有关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给引进的人才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保障人才工资待遇。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等分配方式,合理确定人才薪酬水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化选聘专业人才,并根据岗位贡献采取协议工资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对人才实行期权、股权、分红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7.给予用才单位引才奖励。对全职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的用人单位,分别按照每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至人才予以激励。非机关的事业单位按标准50%奖励。
二、人才培养激励
8.鼓励自主培养提升。新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首席技师等级证书、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特级技师等级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一级技师等级证书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人才,分别按照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标准进行补贴。实施集中培养计划,支持重点企业派员到国内外一流大学或机构进行培训、进修、研究、科研考察和学术交流。培养效果好、人才评价高的集中培养计划,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支出按照1:1配套给予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9.给予人才研究成果奖励。在饶期间,人才主导项目新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人社部门与主管部门联合认定),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可达50万元;属于集体完成的项目,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10.开展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扶持。鼓励人才自主开展或积极参与各类创新能力强、成果转化明显的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根据项目的发展前景和市场规模,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市工信局等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最高给予个人500万元、团队1000万元的项目资助。
三、人才平台激励
11.人才培养平台奖励。对人才集聚程度较高、资本投入较强、开发使用较好、尊才爱才氛围浓厚的聚才用才示范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紧扣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聚焦“2+4+N”主导产业,推动用人单位与高等院校建设大学生实训(实习)基地,联合培养人才。成效明显、具有导向作用的基地,给予用人单位最高10万元奖励。
12.人才研发平台扶持。对新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重要人才研发平台按照50万元标准给予扶持资金;获批省级重要人才研发平台按照省财政奖补额度1:1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资金。对新批准设立的实际运行好、发挥作用明显的且经考核合格的市级院士工作站,最高给予50万元科研资助;获批江西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10万元科研资助,经考核优秀的再给予20万元科研资助。对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每人15万元资助。同一法人单位同一平台只奖励一次,获更高层次认定的补齐差额。
四、人才留用激励
13.职称评审享受绿色通道。第一至四类人才不受学历、资历、“台阶”等限制,可按规定直接通过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引进前取得市外专业技术资格的,享受本市同类人员待遇。引进后在首个聘期内,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建立高级职称评审岗位职数与引才成效挂钩激励机制,对引才成效突出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高级职称评审岗位职数。
14.妥善安排人才配偶工作。第一至四类人才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比照其原单位性质、层级和职级,由市委组织部和引才单位主管部门协调安排;人才配偶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由公共就业部门安置。引导鼓励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人才配偶提供高质量就业服务。
15.提供人才子女就学保障。第一至四类人才子女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其意愿,由人才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办理转(入)学手续。第五、六类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人才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学区划分原则优先办理转(入)学手续。非上饶户籍人才子女,在上饶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期间,享受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人才子女在每学龄阶段仅可享受一次转(入)学申请,同学龄期不可同时享受转学与入学。鼓励各地在人才集聚地建立社会公认度高的中小学定点吸纳人才子女入学制度,建立子女入学协调机制,并选定1-2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解决本地和单位人才子女入学问题。
16.完善社会医疗保障服务。企业人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人社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鼓励有条件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为人才建立企业年金。第一至四类人才医疗保健、健康体检和商业保险等待遇根据《上饶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工作实施方案》(饶人社字〔2022〕34号)有关规定执行。由属地负责组织辖区内第五、六类人才不定期开展健康体检。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才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
17.提供金融服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人才创办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及采取股权、知识产权、商标权等质押贷款,给予风险分担支持。放宽人才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小微企业提供100万元免担保贷款,对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提高至30万元、600万元。
18.享受绿色出行和旅游服务。在上饶高铁站出行,第一至四类人才及3名以下随行人员可凭《上饶市人才服务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在三清山机场出行,第一类人才可享受绿色通道及贵宾室VIP待遇,第二、三类人才可享受绿色通道及头等舱休息室待遇,第四类人才可享受绿色通道及优先值机、优先过检等待遇。第一至四类人才在上饶市内国营A级以上旅游景点可享受免门票优惠,第一、二类人才可安排3名及以下随行人员,并享受免索道票费用。
经认定的柔性引进人才,可申请3个月以内租房补贴或入住人才公寓,享受健康体检、税收优惠、成果奖励、出行和旅游服务等激励政策。经认定的自主培养人才,第一至三类人才参照全职引进人才享受除生活津贴外所有激励政策,第四类人才享受人才留用激励政策。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政策有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之日起,《上饶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办法(试行)》(饶发〔2019〕17号)、《上饶市急需紧缺实用性人才引进培养办法(试行)》(饶才发〔2019〕3号)和《上饶市饶城英才分类评选实施意见(试行)》(饶才发〔2018〕5号)予以废止。本政策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