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执法依据
一、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主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 |
行政许可 |
2 |
对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人员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5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6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7 |
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4.《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6.《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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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6日